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中提到: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