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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
【政策法规】2024.10.1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2024年1月12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行业协会是政府和经营主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行业协会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组织会员企业从事垄断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不利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法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查处涉及行业协会的典型垄断案件50余件,有力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次发布的《指南》为行业协会规范履职设置“红绿灯”,引导行业协会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推动行业协会依法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指南》共26条,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加强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建设。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南》第一条至第三条为原则性规定。明确《指南》目的、依据以及行业协会概念,提出行业协会反垄断监管的总体要求,强调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指南》第四条至第十五条细化行业协会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具体情形。包括: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以经营者身份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行业协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针对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指南》区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类型,从组织达成、实施两个维度作出详细规范。

(三)《指南》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强调行业协会应当依法自律,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防范合规风险;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并从合规管理制度、垄断风险识别与控制、内部举报机制、沟通咨询、会员合规指导、配合调查和约谈等方面进行阐释。

(四)《指南》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法律责任及考量因素。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有关法律责任时应当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经营者发挥的作用、垄断协议实施的情况等因素,列明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规定了信用惩戒有关情形。

(五)《指南》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协同监管及解释作出规定。强调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管共治,形成协同规制合力。《指南》由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南》立足我国实际,全面总结反垄断监管执法经验,为行业协会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助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高质量发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划出行为底线,稳定市场预期。《指南》聚焦行业协会多发易发的垄断风险,从行业协会、经营者、行政主体等三个维度详细列举具体违法情形,为行业协会划出行为底线,设置好“红灯”。同时指出行业协会可能从事的三类高风险行为,设置好“黄灯”,帮助其更好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二是倡导合规建设,健全长效机制。《指南》结合行业协会实际,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依法自律,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切实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多措并举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预防和制止会员从事垄断行为,构建反垄断合规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多元共治,形成工作合力。《指南》引导行业协会借助连接政府与经营主体的独特优势,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职能,鼓励行业协会主动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沟通。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推进竞争监管和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等更加紧密衔接,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形成协同规制合力。

《指南》全文可点击以下链接阅读: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zfys/art/2024/art_3ce3a7fec76146cfb8a7927db10683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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