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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将建违法失信网络商品经营者“黑名单” 网店售假、删差评等行为将被严惩
2017.11.20 国家工商总局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14日消息,为加强对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规制,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规定,网店销售失效、变质、掺杂、掺假、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等的商品,发布网络虚假广告,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行为,均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将根据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采取公示违法信息、发布消费警示、提请屏蔽网站、停止接入服务、采取技术制约等惩戒措施。


文件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一,使用或者协助他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信息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第二,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开办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第三,组织、策划网络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网络传销的,为网络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因多次参与网络传销五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第四,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实施欺诈、胁迫、强制交易,五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第五,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或者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五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第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五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第七,销售失效、变质、掺杂、掺假、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第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发布网络虚假广告,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第九,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第十,通过交易达成后作出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商品与他人经营商品作违背事实的对比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两年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另外,文件规定,除根据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采取公示违法信息、发布消费警示、提请屏蔽网站、停止接入服务、采取技术制约等惩戒措施外,还规定将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惩戒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在惩戒期限内实施线下重点监管。

文件还对违法失信惩戒的认定和实施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一般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对应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设置了各个环节的程序性规定,包括管辖权设置、决定程序、异议程序等,确保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惩戒措施实施的明确性、指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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