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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9.03.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2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出口退税调整清单]

注:此次调整包含羽绒服,具体见附件第62章;包含羽绒寝具睡袋等,具体见第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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