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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的关务法律风险
【政策法规】2021.01.11 中国海关杂志刘科科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全球新冠疫情的肆虐,使得原本就处在风口上飞速发展的跨境电商更加迅猛增长。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总体交易规模达到10.5万亿元,占中国进出口总值31.54万亿元的33.29%。其中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规模为1862.1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我国通过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进出口1873.9亿元,同比增长52.8%。根据海关总署官网发布的数据,2020年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验放进出口清单24.5亿票,同比增长63.3%

国家对于跨境电商业态一直在政策上予以鼓励和引导其发展。目前对于跨境电商,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主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条款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跨境电商相关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仅从促进和鼓励发展的角度提及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责任中未有涉及跨境电商的条款。

跨境电商企业在业务大幅增长的同时,需要关注相关关务法律风险。以下关务律师整理了近年来常见的跨境电商走私违规案件的类型和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说法,预防风险,促进企业合规发展。

1、跨境电商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案例1

202097日,当事人委托司机驾驶粤港两地牌货车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一批,目的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未申报的3M牌医用N95口罩17520个,案值17.5万元。3M公司认为上述货物涉嫌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依法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经立案调查后,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知名平衡车品牌“纳恩博(Segway-Ninebot)”拥有多项平衡车及卡丁车外观设计专利,国内很多中小企业跟风生产和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类似产品,被权利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动辄数百万。

律师分析

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和知识产权纠纷是目前中国卖家在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中遇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风险。入驻电商平台从事跨境电商的生产企业很多原来就是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代工工厂,具备一定的加工和生产能力,但不具备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主要采用模仿、小改动的方式跟单生产和销售产品。容易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在出口环节被海关扣货,或被权利方举证构成侵权,资金被冻结库存被没收,甚至店铺直接被封,向权利方赔付侵权损害赔偿。

合规建议

01、开展跨境电商产品生产和国际贸易之前,尽职调查先行。防疫用品、3C产品、玩具、服装、灯饰灯具等品类是跨境电商最红火的品类,但也是跨境电商卖家侵权的“重灾区”,工厂接单生产和跨境卖家向工厂售卖之前,应先开展有效的产品检索和分析,对商品涉及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以避免侵权风险。

02、跨境电商走向国际尤其需要注意商标和专利的地域性。商标和专利权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在某个国家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获得保护,企业要走向国际,应确保其在目标市场的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先于市场扩展,注册申请先行。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法律风险

走私犯罪及走私违规风险

案情简介

案例1

2014年年末,陈某利用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在境内海关备案的F科技公司及其跨境电子商贸平台,将应当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的货物化整为零,伪报为个人跨境直购商品,走私货物入境,牟取非法利益。陈某以收购的公民身份资料制作个人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直购打印机、日用品、食品等商品的虚假订购单,由支付公司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为上述交易制作虚假支付单,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制作虚假物流单,伪报为个人跨境直购商品报关进口境内,走私进口日用品、食品等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06万元。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2

20191224日,当事人A公司海外旗舰店委托报关行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两票报关单一线入区进入义乌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为儿童保温杯等14款商品合计1579个。A公司为了偷逃税款,故意将海外旗舰店销售的水杯价格全部修改成为1元人民币,并由公司员工作为同一个购买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将货物二线转出,申报单价0.91-0.92元不等。当事人伪报价格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行为,偷逃税款共计16764.17元人民币。海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579个水杯,并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分析

将一般贸易伪报成跨境电商的贸易方式是常见的手法。一些违法跨境平台在招揽有货物清关需求的货主时,利用货主不了解国家跨境电商政策又希望低价快速清关的心理,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的方式走私进境。伪报案件中,当事人具有明显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将会被认定为走私,涉税金额达到起刑点(自然人10万,单位20万),则涉嫌构成走私犯罪。近年来各地海关查获的多起跨境电商走私大案,大都采用类似的手法。海关对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都会依法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海关将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建议

跨境电商企业应远离“刷单”与“推单”。刷单是指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推单是指消费者在购买跨境商品时,因交易并非在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产生,跨境电商企业将其他平台推送过来的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导入海关监管的跨境电商平台,并将三单信息推送给海关。从目前海关的执法实践和法院已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对“推单”尚未形成统一的认定和司法判例。一些地区的海关并没有将“推单”认定为走私,还有一些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但从合规的角度而言,刷单是明显的走私故意,推单也属于不合规的经营方式,即便不构成走私犯罪,也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违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201728日,当事人委托货代公司以保税电商方式向海关共申报进口两票货物,两票报关单共进口花王肩颈贴8004件。该花王肩颈贴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共销售7480件。该花王肩颈贴实际应归入3824999990项下,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委托货代公司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7361.61元。另当事人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存在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6357.05元。经计核,以上申报不实行为共计漏缴税款为人民币43718.66元。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及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为,被海关科处罚款人民币2.18万元整。

律师分析

跨境电商贸易活动中申报不实是常见的违规行为。跨境电商相较于一般贸易而言,具有品类多,金额小,频次多的特点,容易在申报中出现差错。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和一般贸易进口的申报义务类似,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合规建议

进出口贸易合规对于大型电商企业和中小电商企业而言都至关重要。跨境电商涉及多个监管部门,除了申报问题以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税务等合规问题。作为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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